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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和谐社会人
    2017-05-18 09:42:36   转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要求,加快家庭手工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工作重要指示为指导,围绕统筹规划、政府引导、龙头带动、群众参与、多元扶持的脱贫思路,全面贯彻实施县委、县政府2016年达到脱贫条件和家庭手工业精准扶贫全覆盖决策部署。力争到2017年底,优先完成87个“十三五”贫困村村服装缝纫、箱包生产、手套加工、毛线编织、玉米皮编织等手工业技能培训,确保每个有意愿的贫困户至少有一人掌握一项技能。力争到2018年底,建成服装加工、手套加工、草编工艺品生产、箱包生产及毛线编织等四大特色片区,辐射带动1700户参与家庭手工业生产,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实现5000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主要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龙头带动、多元扶持”的原则,加快推进产业项目集群、集聚发展,着力放大产业引领贫困群众增收致富、稳定脱贫效应。

    (一)强化规划引领,着力打造特色产业片区。紧密结合全县产业脱贫规划和贫困村发展规划,合理统筹龙头企业布局,以现有龙头企业和潜力型项目所在村为中心,集中打造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特色片区,优先实现87个“十三五”贫困村全覆盖。以富鹏天雅制衣公司、源淼服装公司和云衣飞尔制衣有限公司为依托,辐射带动祖山、龙王庙、凤凰山、双山子、木头凳、三星口等乡镇50个贫困村,打造服装加工片区,确保1000个贫困户稳定脱贫;以韩杖子服饰公司为依托,辐射带动三拨子和凉水河等乡镇10个贫困村,打造手套加工片区,确保200个贫困户稳定脱贫;以茂华工艺品公司为依托,带动茨榆山和隔河头等乡镇15个贫困村,打造草编工艺品生产片区,确保300个贫困户稳定脱贫;以龙飞手工艺品公司、朱杖子箱包厂为龙头,带动平方子、朱杖子等乡镇12个贫困村,打造箱包生产及毛线编织等片区,确保200个贫困户稳定脱贫。

    (二)强化智力支持,着力实现技能培训全覆盖。以现有手工业龙头企业和谋划新上项目需求为着眼点,大力开展手工技能免费培训,确保在2017年底前实现“十三五”贫困村手工技能培训全覆盖,确保有意愿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一人掌握一项手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

    (三)强化多元扶持,着力保障产业快速发展。在项目引进上,紧密结合民族传统和市场需求,着力引进投资小、见效快、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手工业项目;在项目布局上,围绕集中连片建设特色片区,以现有企业和87个“十三五”贫困村为重点,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在项目建设上,提供审批手续全程帮办、代办服务,优先安排闲置集体房产作为企业经营场所;在企业经营上,严格落实技能培训补贴、设备购置补贴及项目引进中介人、产品销售奖励政策,同时鼓励企业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争取“政银企户保”金融贷款;在扶持对象上,优先扶持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致富项目发展,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

    (四)强化基层服务,着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适时组织各贫困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工作队队长赴先进发达地区学习考察,选派优秀大学生村官等到浙江义乌等手工业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引进先进理念和手工业生产项目。建立相关单位会商机制,强化协调配合,不断提升服务基层能力,努力为家庭手工业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带动、贫困户受益”的原则,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加大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发展家庭手工业,带领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家庭手工业扶持政策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贫困村已申报手工业脱贫项目使用扶贫资金购置设备的,不再重复享受设备补贴等政策,“十二五”贫困村2016年新上手工业项目或原有企业技改扩建更新设备的同样享受相关政策。

    (一)技能培训政策。

    以龙头企业为单位,免费开展员工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学员培训期满,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适当补贴。服装、箱包、鞋帽类培训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草编、贝壳等手工艺加工类培训补贴天数不超过10天,其它类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情况核定。相关培训情况须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批准并现场核定后,方可发放补贴。

    (二)设备补贴政策。

    2016年以来在贫困村经营两个月以上且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对新购置设备给予补贴。对新购置缝纫机的,每台给予2000元补贴(设备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对新购置3万元(包含3万元)以下特殊机器设备的,每台给予总价50%的补贴。对享受补贴购置的设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可无偿使用,企业停止经营行为(期限为6个月)后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依协议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三)稳定发展奖励政策。

    1.实施项目中介人奖励政策。对2016年以来贫困村新引进家庭手工业脱贫项目(企业)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30人的奖励1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人的奖励2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100人的奖励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200人的奖励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0人的奖励30万元。

    2.实施产品销售奖励政策。对2016年以来,专业销售县内扶贫项目(企业)利用本地销售不畅资源生产的草编、老粗布、手工艺品等(不包括已享受补贴产品和服装、箱包等较大来料加工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0万元的奖励3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6万元,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手工业脱贫工作。各乡镇要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负责本地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全县家庭手工业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县工信局负责全县手工业脱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为全县手工业脱贫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会同县扶贫办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批村级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奖补资金进行审批。县扶贫办负责协助县工信局指导手工业脱贫项目村制定村级规划和项目日常管理,协助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协助全县手工业脱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管。县妇联、县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引导和帮助贫困户、农村妇女、残疾人从事家庭手工业生产。各乡镇、各驻村工作队负责招商引资、手续跑办、协调维护企业外部环境,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建成1个家庭手工业项目。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委组织部和县扶贫办要将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纳入乡镇、部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扶贫办加强效能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县工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严格项目奖补资金审批和监管,确保公开运作、规范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附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青龙满族自治县

    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殿忠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傅兴超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金德民    县政府副县长,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刘金山    县政协副主席、县扶贫办主任

    成  员:王  华    县政府办主任

    匡继友    县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县政府农工办主任

    王学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扶贫办常务副主任

    李书中    县工信局局长

    刘国安    县财政局局长

    陈  坤    县发改局局长

    李胜贵    县教育局局长

    刘明磊    县国土局局长

    刘金贵    县文广新局局长

    刘友红    县科技局局长

    邵克民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李树华    县妇联主席

    周宗生    县残联理事长

    各乡镇长

        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书中同志兼任。

    附件2

    青龙满族自治县

    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家庭手工业健康发展,规范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家庭手工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家庭手工业脱贫项目包括服装鞋帽加工、箱包生产、手套加工、毛线编织、草编工艺品加工和其它类家庭手工业类,且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十二五”、“十三五”贫困村2016年新建手工业项目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原有手工业项目,贫困村已申报手工业脱贫项目使用扶贫资金购置设备的,不再重复享受设备补贴等政策。本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四条  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包括:

    (一)技能培训补贴资金;

    (二)设备补贴资金;

    (三)奖励资金。

    第二章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组织培训的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运行正常,并及时到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拥有50台以上机器设备;

    (三)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至少3人(从业经历在5年以上);

    (四)年培训学员不低于100人(固定登记),且学员每天参加培训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

    第六条  补贴标准:学员培训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用(每人每天20元)。学员培训期满,按培训合格人数(在本企业就业)给予企业适当补贴(每人每天30元)。

    第七条  培训补贴天数核定:

    (一)服装、箱包、鞋帽类不超过30天;

    (二)草编、贝壳等手工艺加工类不超过10天;

    (三)其它类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情况核定。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培训申请及培训计划;

    (二)经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同意,并联合下发通知;

    (三)企业培训期间,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选派专人全程监督并现场核定培训情况;

    (四)培训结束后,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填写验收记录,明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五)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字)、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七)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补贴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三章 设备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备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2016年起,在贫困村内经营手工业项目两个月以上;

    (二)企业在“十二五”、“十三五”贫困村新建手工业项目并购置生产设备或原有手工业项目技改扩建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申请设备补贴;

    (三)企业申请对购置缝纫机补贴,缝纫机购置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

    第十条  补贴标准:对新购置缝纫机的,每台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购置3万元(包含3万元)以下特殊机器设备的,每台给予总价50%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享受补贴购置的设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可无偿使用,企业停止经营行为(期限为6个月)后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依协议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企业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设备补贴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购置设备发票等);

    (二)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到企业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填写验收记录,明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三)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设备补贴协议书》;

    (五)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签字)、购置设备发票、验收记录、验收报告、《设备补贴协议书》、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六)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补贴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四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引进家庭手工业脱贫项目(企业)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的,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二)对2016年以来,专业销售县内扶贫项目(企业)利用本地销售不畅资源生产的草编、老粗布、手工艺品等(不包括已享受补贴产品和服装、箱包等较大来料加工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销售的企业或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3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1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5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2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10万元;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数达到500人的,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产品销售奖励政策:

    (一)对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奖励1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三)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奖励6万元;

    (四)对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流程:

    (一)企业或个人向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二)申请引进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供申请书、相关证照、职工签字工资表等;

    (三)申请销售奖励资金需提供申请书、相关证照、职工签字工资表、发票、出入账册凭证等;

    (四)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验收,实地查看,审核相关资料,明确验收结果,审查人员出示验收意见,现场签字确认;

    (五)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或个人依据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相关证照、出入账册、验收记录、验收报告、拨入对公账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手续;

    (七)县财政局依据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拨付奖励资金(拨付期限为一个月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不定期监督检查扶贫家庭手工业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企业申报家庭手工业脱贫资金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拨付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手工业脱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手工业脱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家庭手工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送:县委组织部。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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